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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司法局关于废止嘉综执〔2022〕7号、嘉综执〔2022〕14号文件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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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管理规范指引(试行)》,经研究决定废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司法局关于公布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嘉综执〔2022〕7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司法局关于划转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四)》(嘉综执〔2022〕14号)。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以《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的通告》(嘉政发〔2025〕12号)、《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实施<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2025年)>的通告》(嘉综执〔2025〕31号)及所辖县(市、区)公布的扩展目录实施清单为准。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嘉兴市司法局 2026年3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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