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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危害电力设施安全 这些行为不可为


发布时间:2025-04-21 10:56 信息来源:法制宣传处 浏览次数:

电力设施是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今年4月,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相关电力管理单位、企业成立了电力行政执法办公室,进一步强化电力领域行政监管执法工作,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筑牢法治“防护网”

案例一

付某某危害电力线路设施案

2024年9月10日,当事人付某某在王家廊稻田操作无人机开展农田防护工作时,因操作不当,误判电线高度碰到10KV电力线路,导致一条线路断掉,危害电力线路正常运行。经查实,执法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危害电力线路设施案

2024年8月23日下午,当事人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在项目施工现场安装使用塔吊作业时,塔吊设置距离超出电力线路保护区安全距离,相关部门向其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年8月2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8月26日下午,当事人再次安装设置塔吊时因吊臂与高压线安全距离不足,引起高压线放电导致电路跳闸。当事人的行为对当地电网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且对民生供电造成较大影响。执法机关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浙江省电力条例》

第七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以及其他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范围内,放飞风筝或者其他空中飘移物,或者未采取固定措施敷设塑料薄膜、彩钢瓦等遮盖物;

(二)在35千伏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基础外缘向外延伸五米的区域内,或者110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基础外缘向外延伸十米的区域内采石、取土、挖砂、挖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酸、碱、盐等化学腐蚀物质;

(三)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垂钓、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在电缆竖井、电缆沟道中堆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垃圾、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品;

(五)在密集输电通道范围内种植杉木林、油松等易燃树木;

(六)堆砌、填埋、取土导致电力设施埋设深度改变,或者在架空电力线路下堆砌物体、抬高地面高程、增加建筑物(构筑物)高度导致安全距离不足;

(七)未经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同意攀爬电力设施或者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等电力设施上搭挂各类缆线、广告牌等外挂装置;

(八)排放导电性粉尘、腐蚀性气体等造成电力设施损害;

(九)未经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同意打开电力设施箱门、电缆盖板、电缆井盖;

(十)其他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四条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合规建议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2.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3.在输电线特别是在高压线附近工作的起重机各部分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应根据输电线路电压来确定,不同的电压等级对应不同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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