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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消暑健身,泳池“安全关”不能失守


发布时间:2025-11-07 10:08 信息来源:市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平湖市综合执法局与体育部门对辖区泳池开展联合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位于某酒店的三楼泳池,面积250平方米,仅配备1名救助人员,不符合《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1-2013)关于“水面面积在250㎡及以下的游泳池,应至少需要配备游泳救生员3人”的标准,执法人员当场责令泳池经营者立即改正。经复查,该泳池仍仅配备2名救助人员,未达到最低数量标准。

平湖市综合执法局遂对其作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安全管理和配备指导救护人员义务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最终对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小蓝提醒:

炎热天气仍在持续,游泳场所作为群众消暑健身的热门场所,安全管理直接关系到公众生命健康。各地泳池经营者应规范配置救生员,同时确保就生员配置的实际防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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