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546226/2025-00048 | 文号: | 嘉综执〔2025〕31号 |
| 发布机构: | 市综合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5-11-27 |
| 组配分类: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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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实施《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2025年)》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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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各设区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批复》(浙政函〔2022〕32号)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审定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的复函》(浙司函〔2022〕11号),根据《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管理规范指引(试行)》,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了《<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2025年)>实施清单》,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嘉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按照“以整体划转为原则、部分划转为例外”“市域一体化同步推进”的要求,自然资源、体育、气象、民政、林业、粮食物资、经信、教育、发展改革、地震、科技、退役军人事务、档案、人防业务主管部门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事项(包括地方立法事项)由综合执法部门行使。 建设(公积金)和水利业务主管部门行使的除招投标事项外的全部行政处罚事项(包括地方立法事项)由综合执法部门行使。 二、实施要求 1.《<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2025年)>实施清单》中的行政处罚事项,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 2.涉及上述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废、立、改的,相对应的行政处罚事项也同步调整。 3.各业务主管部门要落实“处罚事项划转、监管责任不减”的要求,加强源头监管和事中事后监管,依法继续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责。 本通告自2025年12月30日起实施。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2025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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