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秸秆禁烧,共护美好家园


发布时间:2025-11-12 16:50 信息来源:市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5日,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陶庄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有人在福建料码头附近空地上露天焚烧玉米秆、水稻秆等秸秆,过火面积约为2平方米,其行为涉嫌违反《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当事人当场用工具扑灭火焰,完成整改。执法机关于当日立案,案件现已依法办结。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小蓝提醒:

焚烧秸秆,一方面会造成空气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另一方面还易引发火灾,妨害公共安全。广大群众应树立环保意识,争做禁烧表率,科学处理秸秆,共护美好家园。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