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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对违法提供填埋建筑垃圾场地的行为--说NO


发布时间:2024-05-07 17:06 信息来源:市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案件

办理单位: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李某

2023年11月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社会举报得知,有工程车擅自将建筑垃圾渣土直接运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三星路某厂内进行填埋。此处工厂现负责人为李某,遂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

二、案例正文

(一)基本案情

经查明,2023年11月11日,嘉兴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与当事人李某达成口头协议,以每车600元的价格,将渣土从大桥镇运往南湖区凤桥镇三星路某厂内进行填埋。2023年11月11日晚17时起,上述公司所属车辆开始将渣土运往上述地点进行填埋。至晚上21时结束运输时,执法队员通过核查道路视频监控确定共有11辆次的渣土被倾倒在了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三星路场地内。在对嘉兴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及当事人李某进行询问调查后,执法人员得知上述运输及填埋均未获得有关部门的核准文件。因2023年11月13日,案件调查时,现场场地内的渣土已被推平,无法进行直接测绘,故执法人员通过结合现场勘察、监控视频及当事人的笔录,根据有利于当事人原则,确定2023年11月11日晚共计倾倒的渣土为100立方米,车辆为11车次,确认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6600元整。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2日进行复查时,当事人已按要求及时清理随意倾倒的建筑垃圾。

(二)案件处理

本案于2023年11月30日调查终结,并于2023年12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嘉南凤桥罚告字〔2023〕第00008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李某在未取得核准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允许其他人将建筑垃圾运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三星路某厂内进行填埋并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个人为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提供便利的违法行为。2023年12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法律分析

(一)法律条款;

《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提供条件。”

《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为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提供条件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办案分析及法律适用;

本案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李某在通过招投标获得凤桥镇三星路某厂区的拆除工程后,利用工程之便,擅自允许嘉兴某运输公司将建筑垃圾运往自己的厂区内进行填埋,违反了《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为他人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提供便利的违法行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在调查之初,当事人李某还抱有侥幸心理,让人假冒自己平常给自己运输建筑材料的人,谎报运输渣土的数量,从而让其承担法律责任,减少法律处罚。但执法队员通过和派出所合作,利用交通监控设备,有效的还原了当初案发的情况,调查出了准确的运输时间、运输单位和运输的车辆。然后再快速突击,分别对当事人李某,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以及顶替人员胡某同时审讯。利用他们各自笔录中的矛盾点,逐个突破。最终,在强大的事实面前完成了对本案的复原,让案件顺利完成。最后根据《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李某做出了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陆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此案中涉及的嘉兴市某运输公司,也因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被立案调查。


四、指导意义

随着近年来对于建筑垃圾的管控越来越严格,以往一些处在灰色地带的建筑垃圾处置链条,都已经被定性为违法行为。这就导致现在非法处置建筑垃圾的利润水涨船高,很多人都会铤而走险,依靠非法处置建筑垃来牟利。例如此案中的当事人李某,其在承包下三星路某工地进行拆除工程后,面对一车600块的高额回报,便私自允许他人将建筑垃圾倾倒在自己承包的厂区空地内,从而牟取利润。如若不及时查处,后续必将还有更多的建筑垃圾被运进来,给环境造成破坏。另外,就在他这家工地附近还有十数个类似的工地正在开工,很多这种承包人都会有样学样,利用建筑垃圾来牟利。我们这一次案件的成功处置,有效的震慑了各承包人和单位,杜绝了他们利用非法处置建筑垃圾来获利的小心思,保证了整个凤桥镇小区内处置建筑垃圾的有序进行。同时本案的顺利处罚,离不开联合执法的信息交流作用,本案中车辆的轨迹视频和照片,是通过镇派出所获取的,当事人李某在前期也是依靠派出所的力量,让其到中队进行询问调查,也对案件的顺利办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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