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违则 | 罚则 | 裁量情形 | 裁量因素 | 裁量标准 |
1 | (嘉兴)对个人在南湖核心区域游泳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在南湖核心区域游泳、垂钓。 |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南湖核心区域游泳的,由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首违逾期不改正或第二次 | 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多次的 | 处100元至200元以下罚款 |
2 | (嘉兴)对个人在南湖范围禁止的区域或者使用禁用的钓具垂钓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在南湖核心区域游泳、垂钓。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禁止在西南湖西侧沿岸水域(南至鸳鸯桥,北至梅湾桥)垂钓。 禁止在前款规定以外的西南湖水域使用抛竿垂钓。 |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的区域或者使用禁用的钓具垂钓的,由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钓具,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首违逾期不改正或第二次 | 没收钓具,处50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多次的 | 没收钓具,处100元至200元以下罚款 |
3 | (嘉兴)对个人或单位在南湖范围内的水体及沿岸清洗车辆、洗涮物品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十九条第一款 禁止在南湖范围内的水体及沿岸清洗车辆、洗涮物品。 |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南湖范围内的水体及沿岸清洗车辆、洗涮物品的,由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首违逾期不改正或第二次 | 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多次的 | 处100元至200元以下罚款 |
4 | (嘉兴)对个人或单位新增用于观光游览等经营服务的车辆和船舶未使用电力、天然气等符合国家标准的清洁能源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新增用于观光游览等经营服务的车辆和船舶,应当使用电力、天然气等符合国家标准的清洁能源。 |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新增未使用电力、天然气等符合国家标准的清洁能源的车辆和船舶,用于观光游览等经营服务的,由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首违逾期不改正或第二次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多次的 | 处5000元至10000元以下罚款 |
5 | (嘉兴)对个人携带宠物进入嘉兴南湖中共“一大”会址、南湖革命纪念馆的保护控制范围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嘉兴南湖中共“一大”会址、南湖革命纪念馆的保护控制范围。 |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携带宠物进入嘉兴南湖中共“一大”会址、南湖革命纪念馆的保护控制范围的,由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宠物。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首违逾期不改正或第二次 | 处5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
严重 | 多次发生 | 处50元至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
6 | (嘉兴)对个人或单位在南湖范围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界标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第三条第四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界标。 |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界标的,由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首违逾期不改正或第二次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多次的 | 处3000元至5000元以下罚款 |
7 | (嘉兴)对个人或单位在南湖核心区域从事帆船、冲浪、摩托艇、皮划艇等水上游乐和体育活动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禁止在南湖核心区域从事帆船、冲浪、摩托艇、皮划艇等水上游乐和体育活动。 |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南湖核心区域从事帆船、冲浪、摩托艇、皮划艇等水上游乐和体育活动的,由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首违逾期不改正或第二次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多次的 | 处2000元至3000元以下罚款 |
8 | (嘉兴)对个人或单位露天焚烧秸秆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 《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过火面积小于10平方米(含),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过火面积小于10平方米(含)但逾期不改正的或着过火面积大于10平方米小于30平方米的,但限期内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过火面积大于10平方米小于30平方米,逾期不改正的或过火面积大于30平方米(含) | 处1000元至2000元以下罚款 |
9 | (嘉兴)对农业经营主体收集、处置秸秆不及时导致被露天焚烧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从事种植业的承包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应当及时收集、处置秸秆。 | 《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农业经营主体收集、处置秸秆不及时导致被露天焚烧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过火面积小于10平方米(含),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过火面积小于10平方米(含)但逾期不改正的或着过火面积大于10平方米小于30平方米的,但限期内改正的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过火面积大于10平方米小于30平方米,逾期不改正的或过火面积大于30平方米(含) | 处500元至1000元以下罚款 |
10 | (嘉兴)对个人或单位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或者设置技术规范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例》第八条第三款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九条第二款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设置技术规范。 | 《嘉兴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或者设置技术规范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履行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拒不改正的,设置面积小于3平方米(含)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设置面积大于3平方米小于10平方米的 | 处3000元至5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的,设置面积大于10平方米(含) | 处5000元至10000元以下罚款 |
11 | (嘉兴)对个人或单位设置招牌不符合设置技术规范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设置技术规范。 | 《嘉兴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设置招牌不符合设置技术规范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履行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逾期不改正的,设置面积小于3平方米(含)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设置面积大于3平方米小于6平方米的 | 处1000元至15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的,设置面积大于6平方米(含) | 处1500元至2000元以下罚款 |
12 | (嘉兴)对个人或单位擅自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例》 第十五条 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展销会、交易会等需要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办理行政许可。 申请办理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 《嘉兴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履行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逾期不改正的,设置面积小于5平方米(含)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设置面积大于5平方米小于15平方米的 | 处2000元至3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的,设置面积大于15平方米(含) | 处3000元至5000元以下罚款 |
13 | (嘉兴)对个人或单位未按照规定拆除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例》第十六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不得超过五年。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延续,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二十日内拆除,并恢复原状。 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日前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延续,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拆除,并恢复原状。 | 《嘉兴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拆除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履行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逾期不改正的,设置面积小于3平方米(含) | 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设置面积大于3平方米小于10平方米的 | 处15000元至30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的,设置面积大于10平方米(含) | 处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罚款 |
14 | (嘉兴)对个人或单位未及时整修或者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例》 第二十一条 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进行检查,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气象灾害预警期间,设置人应当及时采取加固或者拆除、专人值班值守等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 《嘉兴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未及时整修或者拆除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拆除,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设置面积小于3平方米(含) |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的,设置面积大于3平方米 | 处10000元至20000元以下罚款 |
15 | (嘉兴)对未提交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年度安全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例》 第二十二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满二年的,设置人应当每年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交具有检测能力的机构出具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年度安全检测报告。 | 《嘉兴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提交年度安全检测报告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设置面积小于10平方米(含)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的,设置面积大于10平方米 | 处3000元至5000元以下罚款 |
16 | (嘉兴)对个人或单位设置的户外广告控制亮度或者使用时间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例》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使用电子显示装置或者附带其他夜景光源的,应当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 户外广告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的规定,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嘉兴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户外广告控制亮度或者使用时间不符合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首违逾期不改正或第二次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多次的 | 处1000元至2000元以下罚款 |
17 | (嘉兴)对个人饲养烈性犬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六条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除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外,禁止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 个人禁养犬只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饲养烈性犬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造成一般人身、财产伤害的 | 没收犬只,罚款200元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的,造成严重人身、财产伤害的 | 没收犬只,按每一只犬只罚款200元计算,至2000元届满 |
18 | (嘉兴)对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每一户籍或者每一固定住所养犬超过一只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七条 养犬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每一户籍和每一固定住所限养一只。 |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每一户籍或者每一固定住所超过一只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超出限量的犬只,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超出1只犬只的 | 没收超出限量的犬只,罚款300元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的,超出2只及以上犬只的 | 没收超出限量的犬只,按300+100*(超出犬只数-1)计算,至2000元届满 |
19 | (嘉兴)对单位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单位饲养犬只,因表演、展览等合理需要的除外。 |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饲养1只犬只的 | 没收犬只,可以处3000元罚款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的,饲养2只及以上犬只的 | 没收犬只,按3000+1000*(犬只数-1)计算,至5000元届满 |
20 | (嘉兴)对养犬的单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或者未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养犬的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犬只。 单位申请办理养犬准养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养犬用途说明; (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犬只管理人身份证明; (五)专门饲养犬只场所证明; (六)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养犬的单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或者未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饲养5只以下(含5只)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
严重 | 饲养5只以上 | 处2000元至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
21 | (嘉兴)对个人或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犬只自行出户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项 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出户。 |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一)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犬只自行出户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首违逾期不改正或第二次 | 处5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
严重 | 多次发生 | 处50元至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
22 | (嘉兴)对个人或单位在小区楼道、楼顶、房顶、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开放式阳台、城市绿地饲养犬只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三项 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在小区楼道、楼顶、房顶、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开放式阳台、城市绿地饲养犬只。 |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二)在小区楼道、楼顶、房顶、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开放式阳台、城市绿地饲养犬只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首违逾期不改正或第二次 | 处5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
严重 | 多次发生 | 处50元至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
23 | (嘉兴)对个人或单位遗弃、虐待犬只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四项 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三)遗弃、虐待犬只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首违逾期不改正或第二次 | 处5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
严重 | 多次发生 | 处50元至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
24 | (嘉兴)对个人或单位户外携带犬只未使用两米以内的束犬绳(链)牵领、未怀抱、未装入犬袋犬笼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在重点管理区内,户外携带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使用两米以内的束犬绳(链)牵领犬只,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必要时采取收紧束犬绳(链)等防止伤害他人的有效措施。 |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一)未使用两米以内的束犬绳(链)牵领、未怀抱、未装入犬袋犬笼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首违逾期不改正或第二次 | 处5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
严重 | 多次发生 | 处50元至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
25 | (嘉兴)对个人或单位将犬只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户外携带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在重点管理区内,户外携带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 |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二)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首违逾期不改正或第二次 | 处5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
严重 | 多次发生 | 处50元至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
26 | (嘉兴)对个人或单位户外携带犬只未为大型犬只佩戴嘴套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在重点管理区内,户外携带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为大型犬只佩戴嘴套。 |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三)未为大型犬只佩戴嘴套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首违逾期不改正或第二次 | 处5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
严重 | 多次发生 | 处50元至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
27 | (嘉兴)对单位因正当事由户外携带犬只但没有装入犬笼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单位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圈(栓)养。犬只的活动不得超出其使用区域,因登记、免疫、诊疗等正当事由需要户外携带犬只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 |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正当事由户外携带犬只但没有装入犬笼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首违逾期不改正或第二次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
严重 | 多次发生 | 处2000元至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
28 | (嘉兴)对个人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医疗机构、教育机构、金融机构、封闭式景区、绿道以及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图书馆、博物馆、城市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四)宾馆、商场、餐饮场所、室内农贸市场; (五)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前款规定之外的区域,管理方有权决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但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犬只禁入区域的管理方对携带犬只进入的,应当及时劝阻。对于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举报。 因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携带犬只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限制。出租车驾驶人同意携带犬只搭乘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限制。 经管理方同意,因表演、展览等合理需要携带犬只的,可以进入封闭式景区、体育场馆、影剧院。 |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首违逾期不改正或第二次或造成一般人身、财产伤害 | 处5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
严重 | 多次发生或造成严重人身、财产伤害 | 处50元至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
29 | (嘉兴)对犬只禁入区域的管理方对携带犬只进入没有履行劝阻或者举报义务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三款 犬只禁入区域的管理方对携带犬只进入的,应当及时劝阻。对于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举报。 |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犬只禁入区域的管理方对携带犬只进入没有履行劝阻或者举报义务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首违逾期不改正或第二次 | 处5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多次发生 | 处50元至200元以下罚款 |
30 | (嘉兴)对从建筑物向外抛撒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条第一项 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一)从建筑物、车辆上向外抛撒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 下列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从建筑物向外抛撒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首违逾期不改正或第二次 | 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多次发生 | 处100元至200元以下罚款 |
31 | (嘉兴)对妨碍他人使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条第四项 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四)妨碍他人使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 |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 下列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妨碍他人使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首违逾期不改正或第二次 | 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多次发生 | 处100元至200元以下罚款 |
32 | (嘉兴)对车辆进入绿道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条第五项 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五)机动车进入绿道,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外的非机动车进入步行绿道。 |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 下列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五项规定,车辆进入绿道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首违逾期不改正或第二次 | 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多次发生 | 处100元至200元以下罚款 |
33 | (嘉兴)对在城市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堆放物品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条第八项 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八)在城市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堆放物品。 |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 下列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四)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八项规定,在城市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堆放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物品。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首违逾期不改正或第二次 | 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物品 |
严重 | 多次发生 | 处200元至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物品 |
34 | (嘉兴)对在城市绿地内攀爬树木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条第九项 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九)在城市绿地内攀爬树木。 |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 下列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五)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九项规定,在城市绿地内攀爬树木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首违逾期不改正或第二次 | 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多次发生 | 处100元至200元以下罚款 |
35 | (嘉兴)对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二条 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禁止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应当提前三日向附近居民公告。 中考、高考期间,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装修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 下列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及时改正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首次但拒不改正的 | 处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多次发生 | 处50000元至100000元以下罚款 |
36 | (嘉兴)对违反中考、高考期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限制性规定,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二条 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禁止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应当提前三日向附近居民公告。 中考、高考期间,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装修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 下列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及时改正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首次但拒不改正的 | 处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多次发生 | 处50000元至100000元以下罚款 |
37 | (嘉兴)对在居民住宅楼等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餐饮业油烟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 《嘉兴市餐饮业油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积极配合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拒不改正的 | 予以关闭,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拒不改正且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予以关闭,并处50000元至100000元以下罚款 |
38 | (嘉兴)对相关物业未履行告知禁止用于开设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义务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餐饮业油烟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出售、出租、出借前款规定的物业,应当明确告知禁止用于开设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 《嘉兴市餐饮业油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及时改正,情节轻微,未营业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及时改正,但已营业 | 警告,处5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警告,处5000元至10000元以下罚款 |
39 | (嘉兴)对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未经过油烟净化设施处理排放油烟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餐饮业油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国家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经过油烟净化设施处理排放油烟。 | 《嘉兴市餐饮业油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过油烟净化设施处理排放油烟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首违逾期不改正或第二次 | 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严重 | 多次发生 | 处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40 | (嘉兴)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在城镇居住小区收集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每日二十三时至次日六时,不得在城镇居住小区收集生活垃圾。 |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未按照规定时间在城镇居住小区收集生活垃圾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首违逾期不改正或第二次 | 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多次发生 | 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款 |
41 | 对投放生活垃圾未分类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无法投放至收集容器的大件垃圾和园林垃圾应当预约收集或者投放至确定的场所。 |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未分类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首违逾期不改正或第二次 | 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多次发生 | 对单位处200000元至5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至2000元以下罚款 |
42 | (嘉兴)对管理人未保持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正常使用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七)保持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正常使用。 |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未履行职责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首违逾期不改正或第二次 | 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多次发生 | 处5000元至30000元以下罚款 |
43 | 对管理人未确定居住小区大件垃圾和园林垃圾的投放场所,不能确定的,未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六)确定居住小区大件垃圾和园林垃圾的投放场所,不能确定的,应当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未履行职责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造成大件垃圾和园林垃圾乱处置小于10立方米(含) | 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造成大件垃圾和园林垃圾乱处置大于10立方米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处5000元至30000元以下罚款 |
44 | 对管理人未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交由具备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五)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交由具备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 |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未履行职责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未按规定处置小于10立方米(含) | 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未按规定处置大于10立方米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处5000元至30000元以下罚款 |
45 | 对管理人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未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四)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未履行职责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首违逾期不改正或第二次 | 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多次发生 | 处5000元至30000元以下罚款 |
46 | 对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或者运输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或者运输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混合收集、运输小于10立方米(含) | 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混合收集、运输大于10立方米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处50000元至500000元以下罚款 |
47 | 对管理人未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未履行职责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首违逾期不改正或第二次 | 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多次发生 | 处5000元至30000元以下罚款 |
48 | 对管理人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 |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未履行职责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首违逾期不改正或第二次 | 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多次发生 | 处5000元至30000元以下罚款 |
49 | 对管理人未按照设置规范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按照设置规范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未履行职责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首违逾期不改正或第二次 | 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多次发生 | 处5000元至30000元以下罚款 |
50 | (嘉兴)对个人或单位沿途丢弃或者随意倾倒建设工程垃圾、装修垃圾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九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不得沿途丢弃、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 《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沿途丢弃或者随意倾倒建设工程垃圾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沿途丢弃或者随意倾倒装修垃圾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参考《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 |
51 | (嘉兴)对装修垃圾投放管理人未履行职责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装修垃圾堆放点,不能确定的,应当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二)在堆放点采取防尘、防渗等措施; (三)指导、监督装修垃圾投放; (四)及时组织清运堆放点的装修垃圾。 | 《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未履行职责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首违逾期不改正或第二次 | 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多次发生 | 处5000元至30000元以下罚款 |
52 | (嘉兴)对个人未准确投放装修垃圾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装修垃圾可以投放至确定的堆放点,也可以投放至利用、处置和转运场所。 投放装修垃圾应当采取袋装等防漏措施。 | 《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未准确投放装修垃圾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已装袋,但未投放至确定的堆放点 | 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未装袋,且未投放至确定的堆放点 | 处100元至200元以下罚款 |
53 | (嘉兴)对个人或单位为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提供条件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提供条件。 | 《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为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提供条件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处置建筑垃圾小于30立方米(含) | 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个人: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处置建筑垃圾大于30立方米小于100立方米(含) | 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罚款 个人:没收违法所得,处8000元至15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违法处置建筑垃圾大于100立方米 | 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0元至100000元以下罚款 个人:没收违法所得,处15000元至20000元以下罚款 |
54 | (嘉兴)对物业服务人未按要求提供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房屋以及建筑面积清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共用设施清单和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清单等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资料。 | 《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在限期内整改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逾期未整改,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处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逾期未整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处50000元至100000元以下罚款 |
55 | (嘉兴)对建设单位未书面告知业主大会决定事项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尚未交付的物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交付该物业的,应当向业主书面告知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 | 《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书面告知业主大会决定事项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在限期内整改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逾期未整改,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处10000元至30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逾期未整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处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罚款 |
56 | (嘉兴)对物业服务人未按要求公告承接查验结果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物业服务人承接物业时,应当对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进行查验,并在承接查验后三十日内,将承接查验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 《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要求公告承接查验结果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在限期内整改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逾期未整改,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处10000元至30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逾期未整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处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罚款 |
57 | (嘉兴)对建设单位或原物业服务人拒绝配合承接查验工作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做好承接查验相关工作。 | 《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原物业服务人拒绝配合承接查验工作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在限期内整改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逾期未整改,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处20000元至50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逾期未整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处50000元至100000元以下罚款 |
58 | (嘉兴)对物业服务人未按要求公告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一)物业服务人的基本情况和投诉电话; (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 (三)消防设施、电梯等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和联系方式等。 物业服务人应当每年三月底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由物业服务人负责实施的维修项目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 《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要求公告相关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在限期内整改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逾期未整改,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处10000元至30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逾期未整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处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罚款 |
59 | (嘉兴)对建设单位不出租车位、车库给业主使用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首套房屋交付之日起两年后尚未出售的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业主提出租赁要求的,应当出租。分期开发的,以本期首套房屋交付之日起算。 | 《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出租车位、车库给业主使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在限期内整改的 | / |
一般 | 逾期未整改,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逾期未整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处200000元至500000以下罚款 |
60 | (嘉兴)对新建、改建、扩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单次出租期限超过三年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依法出租用于平时利用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可以连续出租。出租收益应当优先用于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 | 《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单次出租期限超过三年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在限期内整改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逾期未整改,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处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逾期未整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处50000元至100000元以下罚款 |
61 | (嘉兴)对相关专业单位拒绝接收共有设施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全体业主共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验收合格后,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相关专业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维修、更新、养护责任。 | 《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相关专业单位拒绝接收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在限期内整改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逾期未整改,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处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逾期未整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处50000元至100000元以下罚款 |
62 | (嘉兴)对物业服务人擅自决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物业服务人擅自决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物业服务人擅自决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在限期内整改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逾期未整改,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处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逾期未整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处50000元至100000元以下罚款 |
63 | 擅自迁移或者砍伐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条 禁止擅自迁移、砍伐树木。 | 《嘉兴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迁移或者砍伐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迁移、砍伐树木造成损失小于5000元(含)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迁移、砍伐树木造成损失大于5000元小于10000元(含) | 处5000元至10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迁移、砍伐树木造成损失大于10000元 | 处10000元至20000元以下罚款 |
64 | 擅自占用的城市绿化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禁止擅自占用绿地。 | 《嘉兴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首违逾期不改正或第二次 |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多次发生 | 处10000元至20000元以下罚款 |
65 | 占用城市绿化期满未恢复原状或者已恢复原状但未归还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 占用期满,占用人应当恢复原状并归还。 | 《嘉兴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期满未恢复原状或者已恢复原状但未归还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首违逾期不改正或第二次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多次发生 | 处5000元至10000元以下罚款 |
66 | (嘉兴)对驾驶车辆进入草坪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二条 禁止在公共绿地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攀爬树木; (二)驾驶车辆进入草坪; (三)损坏树木花草; (四)损坏绿化设施;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嘉兴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驾驶车辆进入、损坏树木花草或者损坏绿化设施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首违逾期不改正或第二次 |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多次发生 | 处500元至1000元以下罚款 |
67 | (嘉兴)对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发布不真实住房租赁信息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九条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对发布的住房租赁信息真实性负责。在发布信息前,应当核对出租人身份、住房权属等信息,实地查看住房,与出租人订立经纪服务合同,并编制住房状况说明书。 | 《嘉兴市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导致发布的住房租赁信息不真实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首违逾期不改正或第二次 |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多次发生 | 处1000元至2000元以下罚款 |
68 | (嘉兴)对向公众开放的其他全民健身设施管理人未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全民健身服务保障条例》第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安全管理和服务制度; (二)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以及安全警示标志; (三)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安全使用; (四)向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开放的设施,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 《嘉兴市全民健身服务保障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全民健身设施管理人未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予以处理:(二)属于其他全民健身设施并向公众开放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在限期内整改的 |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处5000元至20000元以下罚款 |
69 | (嘉兴)对单位或个人将落叶、杂草等城镇道路垃圾扫入、冲入城镇排水设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一)将落叶、杂草等城镇道路垃圾扫入、冲入城镇排水设施; | 《嘉兴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将落叶、杂草等城镇道路垃圾扫入、冲入城镇排水设施的,由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综合执法部门对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一般 | 逾期拒不采取补救措施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但首次发现的 |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且多次发现的 | 对单位处1万元至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至2000元以下罚款 |
70 | (嘉兴)对个人或单位对西塘古镇传统风貌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西塘古镇保护条例》第九条 在西塘古镇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提前告知古镇保护机构;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古镇保护机构的意见: (一)对传统风貌建筑进行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传统风貌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二)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三)拍摄电影电视的; (四)在户外设置宣传促销点、举办商品展销活动的; (五)其他影响古镇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活动。 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古镇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 | 《嘉兴市西塘古镇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对古镇传统风貌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严重后果,无违法所得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一般 | 未造成严重后果,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71 | (嘉兴)对个人或单位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拆除。因城乡建设需要,经依法批准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原有的规模和标准就近补建、购置或者置换。 | 《嘉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逾期未改正,拆除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含) |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拆除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小于100平方米的(含) | 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拆除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 | 处七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72 | (嘉兴)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维护老年人尊严、保护老年人隐私,不得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不得以欺骗方式诱导老年人消费;不得诱导老年人参与传销或者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 | 《嘉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处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侵害权益,但未造成人身、财产较大损失的 | 警告 |
一般 | 侵害权益,情节严重,造成人身、财产较大程度损失的 | 警告,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侵害权益,情节严重,造成人身、财产重大损失的 | 警告,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处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