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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重拳打击使用童工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4-01-19 15:53 信息来源:市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为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执法办案,以案释法,深入解读法律,围绕争议焦点,充分说理、答疑解惑,让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法律法规,在法治实践中感受法治精神。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0日,嘉兴市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南湖区执法局移送案件反映嘉兴市南湖区建设街道稻草家餐饮店经营者殷某某违法使用童工严某2022年11月25日,南湖区局执法人员前往嘉兴市南湖区建设街道稻草家餐饮店并当场发放了询问通知书。2022年11月29日,餐饮店委托张到南湖区局建设分队接受了调查并配合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2022年11月30日,执法人员向严了解相关工作情况并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本案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并于2022年12月6日结束案件调查。

嘉兴市南湖区建设街道稻草家餐饮店于2022年3月2日开始雇佣严为店内服务员,于2022年6月30日结束雇佣严,共计工作4个月。经核实严身份证信息,严2022年3月2日至2022年6月30日在嘉兴市南湖区建设街道稻草家餐饮店工作期间年龄未满16周岁。嘉兴市南湖区建设街道稻草家餐饮店在招用严时未仔细核查该招用人员的身份证

案件评析

(一)关于案件的定性

经核实某身份证信息,某于2022年3月2日至2022年6月30日在嘉兴市南湖区建设街道稻草家餐饮店工作期间年龄未满16周岁,该餐饮店在招用严时未仔细核查该招用人员的身份证,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属于非法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二)关于案件的处理

现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法律分析】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使用童工不满15日的,每使用1名童工处以2500元的罚款;超过15日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的罚款标准计罚。 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确因当事人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欺骗手段而导致使用童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视其情节依法给予减轻处罚。

【典型意义】

通过依法严厉打击使用童工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杜绝非法使用童工等违法活动,进一步规范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受教育权,促进义务教育的实施有利于未成年人素质的提高,为祖国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兴旺发达做贡献

接下来,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一方面将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另一方面深度挖掘法律、法律、规章等规范文件的执法办案潜力,在引领市民爱法、懂法、守法新风尚的同时,也要拓展执法打击领域,加大打击力度,持续推进法治部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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