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任性“挖呀挖”?小心“挖出”罚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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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可不是想挖就能挖的,未经审批就私自挖路是违法行为,一不小心就会“挖出”罚单! 案件回顾 6月5日,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梧桐中队执法人员巡查到中华路时,发现有施工方在城市道路上“挖呀挖”,一条七八米长的小沟横跨整个人行道,两旁散乱地堆放着许多碎石,执法人员立即上前制止。 经查,施工方为桐乡某消防保安工程有限公司,正在为某商家安装消防栓管道,挖掘人行道需要园林市政局审批,明确申请挖掘期限、挖掘地点、挖掘理由及内容,并由园林市政局的工作人员现场踏勘,确认情况后才能进行开挖,但施工方未能提供挖掘审批手续。 经执法人员现场勘察、询问调查,挖掘面积约为5.39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严重影响了通行安全和市容市貌,确认已构成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一般,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于一日内恢复该处城市道路原状,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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