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将落叶、杂草等城镇道路垃圾扫入、冲入城镇排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一)将落叶、杂草等城镇道路垃圾扫入、冲入城镇排水设施; | 《嘉兴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将落叶、杂草等城镇道路垃圾扫入、冲入城镇排水设施的,由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综合执法部门对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2 | (嘉兴)对个人或单位对西塘古镇传统风貌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政处罚 | 《嘉兴市西塘古镇保护条例》第九条 在西塘古镇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提前告知古镇保护机构;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古镇保护机构的意见: (一)对传统风貌建筑进行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传统风貌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二)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三)拍摄电影电视的; (四)在户外设置宣传促销点、举办商品展销活动的; (五)其他影响古镇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活动。 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古镇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 | 《嘉兴市西塘古镇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对古镇传统风貌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严重后果,无违法所得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