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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46226/2023-451597 文号: 嘉综执〔2023〕41号
发布机构: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3-11-30
组配分类: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部分地方立法(规章)事项自由裁量(二)》的通知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3-11-30 17:09 信息来源: 市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市局各处(室、中心):

为扎实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在全面梳理基础上,市局研究制定了《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部分地方立法(规章)事项自由裁量(二)》,现予印发,自2023年12月3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部分地方立法(规章)事项自由裁量(二)

序号

案由

违则

罚则

裁量

情形

裁量因素

裁量标准

1

将落叶、杂草等城镇道路垃圾扫入、冲入城镇排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嘉兴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一)将落叶、杂草等城镇道路垃圾扫入、冲入城镇排水设施;

《嘉兴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将落叶、杂草等城镇道路垃圾扫入、冲入城镇排水设施的,由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综合执法部门对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一般

逾期拒不采取补救措施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但首次发现的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且多次发现的

对单位处1万元至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至2000元以下罚款

2

(嘉兴)对个人或单位对西塘古镇传统风貌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政处罚

《嘉兴市西塘古镇保护条例》第九条  在西塘古镇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提前告知古镇保护机构;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古镇保护机构的意见:
(一)对传统风貌建筑进行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传统风貌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二)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三)拍摄电影电视的;
(四)在户外设置宣传促销点、举办商品展销活动的;
(五)其他影响古镇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活动。
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古镇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

《嘉兴市西塘古镇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对古镇传统风貌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未造成严重后果,无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一般

未造成严重后果,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本《清单》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23年1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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