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这样乱堆物,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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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道、电梯厅、小区空地等公共区域不仅是大家日常方便出行的通道,更是发生灾难时逃生的生命通道。在公共区域随意堆放杂物,既是一种不文明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案件回顾:案例一 7月5日下午,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队南湖新区(东栅)中队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至双溪社区景湖花园时发现,小区内公共区域堆放着一扇铝合金防盗窗,不仅影响小区环境,同时也存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了解后得知是小区门口的铝合金门窗店店主熊某所堆放。由于该行为已经违反了《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相关规定,东栅中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查处,并依法对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7月22日,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队新兴中队执法人员在真合里小区内执法巡查过程中,发现小区内 11 幢楼外公共区域内堆放有纸板箱和蛇皮袋等杂物,该行为违反了《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相关规定,已构成在城市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堆放物品的违法行为。经查明,上述物品由该幢1楼住户张某堆放。对此,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3月1日,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队七星中队执法人员在嘉城绿都小区执法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张某在该小区35幢一单元楼道内堆放杂物。由于该行为违反了《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并最终作出处罚人民币壹佰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违则: 第十条 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八)在城市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堆放物品。 罚则: 第二十二条 下列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八项规定,在城市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堆放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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