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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查处全市首起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案件


发布时间:2022-06-15 15:02信息来源:市综合执法局浏览次数:

物业管理用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中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以建造成本价一并转让给购房业主集体,用作物业管理办公、工作人员值班以及存放工具材料的用房。然而在实际用途中,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在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日前,嘉善县综合执法局西塘分队查获了全市首起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案件。

近日,西塘分队发现在巡查中发现,该镇电东路某小区的物业用房并未用作物业管理,而是对外租赁用于商户经营,涉嫌构成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行为。执法人员经初步询问了解,发现上述房屋确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且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租赁给商户用于经营。据悉,该小区物业用房位于沿街商铺二楼,总面积约155平方米。从今年1月起,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在未告知小区业主的情况下,擅自租赁给个体工商户,经营美容、养生等行业。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执法人员根据《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执法人员表示,物业单位要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必须经过业主大会半数以上通过同意,且收益部分需用于小区物业管理、设备维护等方面,如擅自改变用途、性质,将依法予以严处,切实维护业主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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