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南湖区开出首张罚单!


发布时间:2021-05-25 14:47 信息来源:市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以案释法】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南湖区开出首张罚单!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8日18时33分,嘉兴市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现嘉兴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于2021年4月7日移交至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案后,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迅速展开调查,发现嘉兴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肖某使用公司账号,在房产超市网上发布一条“鸿翔·云望雅苑”房源信息,该房源信息为员工肖某自网络上转发,发布时未经房屋权利人书面同意。

【法律链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

执法部门对当事人此次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据悉,该案件为房地产领域事项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后,南湖区查处的首起房地产中介机构擅自发布房源信息案件。

执法君提醒:

房地产作为特殊的商品,在交易过程中有明确且详细的交易方式,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专业的房地产交易机构,要求专业性较一般商品交易更高,也是因为这一原因,通常在中介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均应当为真实信息。

但是目前有一些房地产中介为了吸引客户,会在一些房产网站上发布一些尚未取得预售证的楼盘的房源销售信息,而这些信息均可定义为虚假房源。对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产,需经房屋权利人书面同意才可发布。擅自发布,处罚相当严厉,不仅处以万元以上罚款,还会被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

擅自发布房源信息,不仅侵犯了房屋权利人的权力,造成个人信息泄露,还会影响二手房市场房价。房屋权利人如果发现自己房源信息被擅自发布,可以向住建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