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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某日杂塑料店未明码标价销售口罩案


发布时间:2020-04-08 10:36 信息来源:市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27日下午,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举报线索,发现位于嘉善县魏塘街道中山东路的某日杂塑料店销售的口罩存在未明码标价的情况。经调查,该日杂塑料店所售口罩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保为康有机异味及颗粒物活性炭防护口罩,在售口罩数量约500只;第二种是保为康带呼吸阀杯型活性炭防护口罩,在售口罩数量约300只,上述在售口罩均未明码标价。案发后,该日杂塑料店对所售口罩进行价格标示。

【调查与处理】

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对未明码标价销售口罩的现场进行勘查,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勘查平面示意图》;对经营者江某进行询问,形成了询问笔录,认定该日杂塑料店未明码标价销售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某日杂塑料店未明码标价销售口罩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不明码标价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标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某日杂塑料店未明码标价销售口罩的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疫情防护用品紧缺,案例中未明码标价销售的口罩属于疫情防护用品。未明码标价销售口罩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更扰乱了疫情防护用品市场秩序。在全国上下共同抗击疫情的关键时刻,各级执法部门坚决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障疫情防护用品市场有序运转。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面对这场突如其来、态势凶猛的新冠肺炎疫情,全国人民万众一心,众志成城,怀着必胜的信心,共同参与这场疫情阻击战。经营者要诚信经营,明码标价,坚决抵制价格违法行为;消费者要积极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维护疫情下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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