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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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核心作用,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对本局的建设和发展有着重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条 局党组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指示和工作部署,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大事项和有关处(室、队、中心)对重大问题的请示; 3.本局重要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计划安排; 4.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5.本局内设机构编制设置、调整的研究决定; 6.重要工作制度、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止; 7.涉及本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8.涉及本局的重大事故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和重要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9.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0.其他应当提交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 2.中层干部的选拨、任免、推荐,重要岗位人事调整等重要事项; 3.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拨和使用意见; 4.干部职工的调动、考核、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 5.推荐申报市级(含)以上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6.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荐提名; 7.其他应当提交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大宗办公物资及设备采购、处置等; 2.使用资金在3万元以上的专项经费、采购项目、基本建设项目、重大活动项目、维修项目及追加项目等相关事项; 3.紧急特殊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 (四)大额资金使用。 1.本局年度经费预决算的编制和调整; 2.除正常的日常性工作支出外,其他专项单笔支出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经费使用; 3.其他临时性重要工作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是局党组。 第五条 局党组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一)酝酿决策 1.确定议题:议题由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根据各自工作职权范围在会前提交,除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2.会议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进行深入的调研论证,并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有关材料要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其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参会人员应认真阅读,作好发言准备。 (二)集体决策 1.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决策的事项,必须有应到会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必要时,可通知相关处室人员列席会议。 2.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其委托的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统一意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需表决的,党组成员应对决策内容逐项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党组书记或会议主持人实行末位表态制。表决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决定,等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出决策。 3.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需形成会议记录,对决策结果,应及时告知有关职能处室及相关人员。 (三)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决策后,由分管领导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党组成员牵头。组织实施的分管领导应当抓好落实,并及时向党组报告执行情况。 2.“三重一大”事项经决策后,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者拒绝执行集体决定。确需变更的,应由党组重新作出决策。 3.“三重一大”决议应当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列入年度党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干部绩效考核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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