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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路边的泥土不是你想取就能取


发布时间:2019-09-12 10:33 信息来源:市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20日上午,长水中队执法人员路巡发现,在祥和路与升平路交叉口路边有人正在用挖机挖掘取土,执法人员立刻制止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经现场初步询问,当事人周某在晶辉国宴中心工地工作,当天因工地花坛里缺一些土,他便想着图方便就近挖点土,准备运回工地作为花坛里的绿化种植土。经现场勘查,当事人挖土的工具为一辆小型挖掘机和一辆车牌号为浙FS6L19的轻型自卸货车,开挖区域面积约40平方米。

调查处理:

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勘查,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勘查示意图》,拍摄了现场照片;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形成了询问调查笔录;向规划主管部门发了调查取证联系函,确认了祥和路的标准断面宽度,当事人挖掘取土的区域属于城市道路范围之内。

法律分析: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禁止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当事人在祥和路路侧挖掘取土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综合执法分局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周某在城市道路路边挖掘取土的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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