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向擅自取水说“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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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4日,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嘉善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其厂区西南角建有一个泵房,泵房内有一处取水口,设置了五组取水设施,自2014年起其陆续未经批准擅自从其厂区西南角及南面居中位置的河道内取用地表水用于喷淋,冲洗地面、料车和生产用水等用途。遂案发。 【调查与处理】 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调查,认定嘉善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擅自取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嘉善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嘉善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反水行政管理,构成擅自取水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同时结合《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取地表水能力在每小时100立方以上、浅层地下水50立方以上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对嘉善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擅自取水的行为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水资源是人类宝贵的财富。国家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实行许可制度。企业需要从江河、湖泊取水时应当向相关部门申请许可。当下许多企业贪图眼前的经济利益,无视法律法规,擅自取水,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对水资源的管理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也不利于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每个人都应该对擅自取水的违法行为说“不”。积极检举违法行为,杜绝擅自取水违法行为的发生。作为社会的一份子,企业和公民 都应该遵纪守法,做有良知的企业和公民,为环境友好型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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