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定了,罚款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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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几年经济的迅猛发展,街道广告由少到多、由多到杂,一些企业、公司怕麻烦、图省事,明知道自己的广告违规,也“揣着明白装糊涂”,不办理户外广告审批手续就进行施工,企图以“既成事实”来逃避监管。然而,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最高可罚10万元。近日,乌镇分局就立案查处了一起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案子,罚款金额10万元! 6月15日9时,乌镇分局执法队员巡查至乌镇镇龙翔大道时发现,某房产工地北出入口处东侧路边新设置了两块大型户外广告牌,该两块广告牌均为钢结构支架,喷绘布牌面。经测量,南北向的广告牌底色为深蓝色,长12.7米,宽0.8米,高4米,占地面积为10.16平方米,牌面面积为50.8平方米,总体积为40.64立方米;东西向广告牌底色为深蓝色,长34.6米,宽0.8米,高4米,占地面积为27.68平方米,牌面面积为138.4平方米,总体积为110.72立方米。 后经初步调查发现,该两块广告牌系杭州某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组织设置,但其事先未取得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执法人员于发现当日向其发放了《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严肃告知其未经审批私设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既不合规也不合法,不仅严重影响城市形象,更存在安全隐患,要求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该大型户外广告牌,但当事人逾期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根据《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于面积>10 平方米的,起罚基数为10000元,基数为1,每增加5 平方米,系数增加0.3,上限为100000元。本案当事人设置的广告牌总面积达到了189.2平方米,罚款数额已经达到并超过上限,故乌镇分局对本案当事人作出于三日内自行拆除该大型户外广告牌,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君普法 违则:本案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罚则:《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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