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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解读]停车场管理新规如何缓解市民停车难题——《嘉兴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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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1-27 11:13 信息来源: 市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升,在嘉兴,家家几乎都有小汽车。截至2021年10月底,嘉兴全市驾驶员已突破220余万人,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190余万辆。一方面,机动车的普及方便了人们出行,但另一方面,在全市范围内依旧存在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职责不明晰,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投入不足,停车场分布不合理,停车资源缺乏统筹等问题,停车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嘉兴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2年1月28日正式施行。《办法》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对我们的出行会带来什么便利?又有哪些方面需要引起大家注意?记者特邀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广大群众作详细解读。

《办法》提到这些重要内容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坦言,此次《嘉兴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的推出,目的是为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科学规划、建设、管理停车场,规范机动车停放秩序,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简言之,就是让人们获得更多的“出行便利和自由”。

《办法》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适用范围和职责”,明确了适用范围、停车场定义及类别、部门分工与职责等内容;第二部分为“停车场规划与建设”,明确了规划编制、建设要求、项目审查、竣工验收、临时停车场设置及智慧化建设等内容;第三部分为“停车场管理”,明确了停车场投入使用要求、管理主体职责、停车收费、红线退让区域管理、道路公共停车泊位设置、共享停车等内容;第四部分为“其他”,主要是施行时间等。

该《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经营、管理活动。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库),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露天或室内场所(以下简称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公共停车泊位。需要注意的是,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特种车辆等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停车场规划与建设既严格又显温度

《办法》规定,当下,由我市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建设年度计划,纳入各级城市建设计划体系。但在规划建设大型停车场过程中,应避开环境敏感区。而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布点公共停车场。

相关负责人坦言,对于停车场规划和建设方面,既有严格要求,也有不少人文关怀。

比如,公共停车场可以依法利用地上或地下空间进行建设。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公共停车场,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同时,公共停车场用地必须整体持有,不得分割登记、转让,其停车泊位不得分割销售或以长期租赁形式变相分割销售。

而为了提升停车场的使用舒适度,《办法》规定,停车场内应同步配建照明、通信、排水、排风、消防、视频监控、停车引导和信息管理等系统,设置无障碍专用停车泊位、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或预留新能源汽车充电装置。在符合城市景观风貌前提下,我市还鼓励进行各类立体智慧停车楼(库)建设。

值得一提的是,对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我市还特别明确,所有权人可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开放式场地、红线退让区域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临时停车场设置方案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建设、消防救援和属地政府等单位会审后确定。临时停车场需要新增或减少出入口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机动车需经人行道驶入停车的,应当按照市政管理要求,对车行道至出入口的人行道铺装基础进行改造,以符合车辆荷载要求。

停车场管理这些事关乎你我

目前,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市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制定停车场联网标准,汇聚全市停车信息,向社会提供停车场位置、停车泊位剩余数量等服务。县级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将本辖区内的停车信息按联网标准,推送至全市停车信息系统。

按照《办法》,我市根据“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对停车场进行运营、维护和管理。实行收费管理的停车场,按照《嘉兴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管理办法》执行相关收费标准和规定。专用停车场的所有权人应当与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共同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管理制度。在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及取得合法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管理规约,在符合规划、消防、绿化、防疫、保洁等规定的前提下,统筹利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

特别需要提到的是,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开放式场地、红线退让区域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的,根据“谁设置、谁管理、谁维护”原则进行运营和管理。对同时占用市政道路和红线退让区域的,由相关所有权人协商确定日常管理方式。

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还专门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用或挪用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确需停止使用或改变用途的,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办理相关手续,提前15日向当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公告。另外,公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职责依法设置和撤除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其他单位和个人则没有这个权力。已设置的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其对行人、车辆通行造成较大影响的,道路周边的停车场能够满足停车需求的,停车周转率长期偏低的,该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应当予以撤除。

公共停车场应当提供24小时停车服务。但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公共停车泊位都不得以任何形式确定给特定单位或个人固定使用。如果节假日、大型活动时,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怎么办?相关负责人指出,《办法》专门提到,公共建筑配建专用停车场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同时,也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提供共享停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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