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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栏:这些曝光的案例,请养犬朋友们注意啦!


发布时间:2021-09-13 10:44信息来源:市综合执法局浏览次数:

案件一:

2021年8月2日,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分队执法人员在平湖市水岸交融绿道巡查时,发现有一名犬主违规携带犬只进入绿道遛犬,该犬只为一只博美犬,肩高23厘米,长度30厘米。经调查,犬主孙某在外出溜犬时,违规携带犬只进入绿道。直属分队执法人员现场对孙某进行宣传教育,并处2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

2021年8月2日,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在南湖区信源电器城附近发现一只单独出现的白色犬。该犬为拉布拉多犬,肩高30厘米。经调查,该犬为信源电器城王某家养犬,因王某未对其白色拉布拉多采取有效措施,导致该犬自行出户。

8月19日,南湖区局依法对王某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犬只自行出户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三:

2021年6月21日,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当湖分队在锦城春天垃圾房前面发现有犬只拴养在一棵树木上。因犬主行为违反了《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在小区楼道、楼顶、房顶、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开放式阳台、城市绿地饲养犬只;”的规定,当湖执法分队对犬主进行宣传教育,并处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四:

2021年6月4日,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武原分队执法人员在海盐县武原街道盐北路金洲海景门口西侧沿街商铺外发现有人携犬外出未牵犬绳。该犬只为一只黑色雄性中华田园犬。经调查,该犬只为武原街道恒大滨河左岸工地生活区住户张某所养,因张某贪图方便导致携犬外出未牵犬绳。

7月5日,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张某携犬外出未牵犬绳的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出户;

(二)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即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三)不得在小区楼道、楼顶、房顶、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开放式阳台、城市绿地饲养犬只;

(四)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第十五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户外携带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牌;

(二)使用两米以内的束犬绳(链)牵领犬只,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必要时采取收紧束犬绳(链)等防止伤害他人的有效措施;

(三)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

(四)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

(五)为大型犬只佩戴嘴套;

(六)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单位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圈(栓)养。犬只的活动不得超出其使用区域,因登记、免疫、诊疗等正当事由需要户外携带犬只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

第十六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医疗机构、教育机构、金融机构、封闭式景区、绿道以及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图书馆、博物馆、城市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四)宾馆、商场、餐饮场所、室内农贸市场;

(五)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犬只自行出户的;

(二)在小区楼道、楼顶、房顶、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开放式阳台、城市绿地饲养犬只的;

(三)遗弃、虐待犬只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一)未使用两米以内的束犬绳(链)牵领、未怀抱、未装入犬袋犬笼的;

(二)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的;

(三)未为大型犬只佩戴嘴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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