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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为了采花攀爬树木,为了方便抛撒垃圾,这些行为要不得!


发布时间:2020-06-16 10:40信息来源:市综合执法局浏览次数:

自《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施行以来海盐查处的首起“在城市绿地内攀爬树木”案件:

4月24日下午,武原分队执法队员在武原街道翁金线白杨河湿地东侧路段巡查时发现,一名男子攀爬于道路旁大树上。执法队员立即上前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制止该人员的此类不文明行为。

当事人攀爬的是一棵开满花的槐树,经初步询问,其初衷是看到路边槐花盛开,想摘一点槐花带回家晒干后制作菜肴。

执法人员对其攀爬树木的危险行为进行教育劝导,并对此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过执法人员的教育,当事人意识到了自己攀爬树木采摘的行为既是不文明的,更加是不安全的,表示今后不会再出现这种情况。

别为了方便

从建筑物向外抛撒垃圾

自《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施行以来海盐查处的首起“从建筑物向外抛撒垃圾”案件:

4月24日傍晚,武原分队执法队员在巡查中发现,位于武原街道海兴西路的某足道馆发生了不和谐的一幕,有人正从三楼北侧进料口向外抛撒垃圾。根据《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赵某的行为叫停,向其送达限改通知书责令其整改,对其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经调查,当事人在该足道馆从事装修工作,贪图方便就将垃圾装进编织袋,从三楼北侧的进料口向外抛撒到底楼的垃圾运输车上。当事人赵某经过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他表示不会再犯这样的错误,将文明装修。

法律速递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节选)

第十条

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从建筑物、车辆上向外抛撒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九)在城市绿地内攀爬树木。

第二十二条

下列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从建筑物向外抛撒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九项规定,在城市绿地内攀爬树木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执法君呼吁

为营造文明和谐氛围

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

养成文明好习惯

争做文明有礼海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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