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嘉兴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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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适应嘉兴当前的疫情防控形势出现的新变化,认真落实《关于依法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意见》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浙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执法工作,根据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执法工作指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嘉兴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引》印发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有序、严格规范、突出重点、精准适当的原则,执法尺度与查处的相关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当,综合考虑疫情防控的总体形势,选择最有利于防控阻击疫情、最有利于惩治违法行为、最有利于保障复工复产、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措施。 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服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的疫情防控领导机构统一指挥,接受统一调配和统筹使用,必要时可以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使用。 三、要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依法开展执法检查,以一次检查覆盖多个执法领域的方式,避免疫情期间的执法“扰民”,助推企业复工复产。 四、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排查数据推送、执法信息共享、案件协查协办和执法力量联动,做到执法线索互告、证据互认、结果互通。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及时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人口密集区的非法流动摊贩,室外非法活禽宰杀销售,室外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违法排放城市生活污水,乱扔口罩等医用垃圾,乱扔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违法施工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要联合相关部门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处,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对趁机非法抢建违法建筑的,要坚决惩处。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对一些正在办理的非紧急行政执法案件,可依法办理中止或延长期限。 六、要更加认真落实“721”工作法,对一些主观恶性较小、情节显著轻微,且没有造成社会实际危害结果的行为,采用劝告、劝离、警告、责令改正、告知承诺等方式,及时加以制止。注重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注重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和谐关系。 七、要推进非现场执法模式,积极运用掌上执法、视频监控、在线监测等技术,灵活运用无人机、天眼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执法活动,最大限度减少现场接触。 八、严格落实三项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依法全面使用执法记录仪和车载音像记录设备,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中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应进行音像记录。 九、开展“贴心式”信用修复工作,依法主动修复企业信用,提升企业复工复产后的融资和招投标能力,以“三服务”助力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十、落实各项执法防护保障物资,提高一线执法人员疫情防控自我保护能力,建立健全关爱一线执法人员的激励机制和执法容错机制。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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