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分类投放垃圾,共创文明嘉善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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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8月27日下午,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嘉善县姚庄镇姚庄大道附近的生活垃圾投放处,有人将一袋包含剩菜、剩饭、骨头、啤酒瓶碎片和塑料饮料瓶的生活垃圾投放到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内,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经执法人员现场初步询问,得知上述行为系当事人顾某所为。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当场对当事人发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改正其违法行为。 【调查与处理】 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对顾某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现场进行勘查,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勘查平面示意图》;对当事人顾某进行询问,形成了询问笔录;认定当事人顾某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 元以下罚款。 【法律分析】 《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或者将生活垃圾中的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等交给专门的回收经营者。当事人顾某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拒不改正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 《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当事人顾某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19年9月3日,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件是《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自2018年4月1日实施以来,嘉善县办理的第一例因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拒不改正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该案件标志着嘉善县垃圾分类工作已经从单一的劝导教育向行政处罚为主转变。 该案具有较强的警示作用:一方面广大市民要加强垃圾分类知识的学习,要积极分类投放垃圾,要服从管理者对垃圾分类的劝导教育;另一方面政府部门要加大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教育,加强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市民垃圾分类观念和文明意识。 【友情提示】 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的“浙江标准”----《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发布,将于今年11月1日正式施行。该《标准》统一了分类设施标志标识和颜色,明确了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等内容。友情提示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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